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央行表示,金融機構於12月7日(含)前已核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,其貸款條件合於核准時之規定者,得按原核貸條件辦理。
央行解釋,由於金融機構內部核貸程序長短、繁簡不一,為免因此造成借款戶適用法規之差異,致生紛爭,爰給予相關作業之緩衝。實務上借款戶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書時,雙方對貸款條件已有初步共識,為避免衝擊借款人原有之財務規劃,允宜適用其申請時之規定。
再者,央行的打炒房措施目的在於控制金融機構信用之健全穩定,並非在影響既往之貸款案件。因此,以申請時點為基準,不影響本項措施之執行效果與長遠政策目的。
簡單來說,央行認為,若申貸者的申貸案是在12月7日前,就已經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貸,金融機構也已經收案,就不受央行7日公布的打炒房措施影響。只不過,若申貸案因為不符金融機構核貸要求,就純屬銀行本身評估後的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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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內文出自: https://news.sina.com.tw/article/20201209/3710731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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